声音|吕良彪:且慢着道义审判那个人恶心的董事长
诉诸法律而非道德,社会才可能多一理性与平和少一些浮躁与戾气。——批评皇帝光着屁股需要勇气;批评百姓光着屁股有甚至需要更大的勇气。
近期周立波在美国、孟公主在加拿大分别接受审判的情形深深冲击着国人:什么时候中国人被调查、受审判也能那样体体面面而且原则上不被羁押呢?!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成为公众眼中的“坏人”,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们身受刑讯逼供而无力辩白的昨天,可能就是你我同样命运的明天。从常人朴素的正义感和生活常识判断笔者甚至认为王某某肯定是“干了那些坏事”且对其深恶痛绝,但作为法律人则......
——吕良彪
日前,上市公司董事长、身价过千亿的企业家王某某“进去”了,因涉嫌在上海一家五星级酒店猥亵九岁女童。一时间,网络上充斥着对王某某种种斥责——居高临下谴责他人自然是爽,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完全可以理解,也是一个社会正气的组成部分。只是,一个人人都习惯性自居于道德高地指责他人的社会总是不会太正常的。更重要的是,相对于打死老虎般抨击乃至咒骂落网的王某某们或是落马的官员权贵们,笔者更希望看到公共媒体、公众舆论能够更多地有效揭露权贵作恶——当下最大的问题恰恰在于缺乏媒体监督与言自论由,说真话、说实话不仅容易被删帖销号,甚至可能被寻衅滋事。——如果王某某的恶行得不到揭露,甚至受害者遭受到更进一步的伤害,媒体和舆论应当盯紧涉嫌作恶的王某某及其可能的保护伞。而当王某某已经“进去”之后,公众一方面要盯紧莫让其逃脱应有之惩罚;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王某某是否可能被冤枉,是否可能被刑讯逼供……毕竟,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王某某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那些被媒体渲染得“人神共愤”的“滔天罪行”还需要经由法定程序的认定,甚至可能与事实相去甚远。
【人性,是有局限的】
一、被依法抓捕、舆论谴责的“坏人”就一定是坏人吗?!
笔者在此无意对王某某的清白与否进行任何推测或作出结论,目前本案公众所知悉的还只是“新闻事实”——媒体报道的事实因为时效性的需要,是可能被不断修正甚至随着事实的查清被彻底推翻的,甚至法院的判断有时也可能是错误的:
云南的警察杜培武,一度被他的前同事们揍得“自愿”认罪,也被法院认定为杀人犯——当然在任何意义上都曾经是“不折不扣”的“坏人”——直至杀人真凶落网;
湖北的保安佘祥林、河南的农民赵作海,都曾因被判故意杀人罪在监狱里度过了十余年的生涯——自然也曾是“货真价实”的“坏人”——直至十几年后所谓的被害人安然无恙地出现在人们面前。
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们“侥幸捡了一条狗命”,而呼格吉勒图虽“沉冤得雪”却早已在刑讯之后被处决,聂树斌们也只能在天国里无助地哀号,至于被宣告无罪的念斌们则再次被“心有不甘”的福建公安“瞄上”。
……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无罪推定”被视作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虽然常识告诉我们:放纵一个可能的“坏人”会犯一个错误甚至很大的错误,但冤枉一个可能的“好人”则至少要犯两个更大错误——因为至少你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坏人”。但,“有罪推定”——专业托词叫“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职业本能为“既然没有证据你怎么能说明他就没有问题呢?!”而不是“既然没有证据你怎么能说明他就有问题呢?!”——的习惯性思维不仅充斥于国人的观念之中,更落实在司关机关的行动之中。虽然法律明确告诉我们:“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口供却始终被某些司法人员奉为“证据之王”,为获取口供甚至不惜刑讯逼供。虽然“罪疑从无”是基本法治原则,但“罪疑从轻”却似乎依然成为绝大多数司法机关最终的选择:问题没查清怎么能说明他清白呢?先“留下头”来待以后处理吧!——杜培武、佘祥林、念斌们命运莫不如此。
笔者无意为王某某们辩护或开脱,从常人朴素的正义感和生活常识判断笔者甚至认为王某某肯定是“干了那些坏事”了且对其深恶痛绝。但作为法律人,笔者深知认定要犯罪当“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现在案件刚刚开始侦查不久,离尘埃落定还有一定距离。
斯伟江律师在“李庄案”第二季辩护中曾经非常煽情地提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然而,正义从来都不是、也绝对不可能就“等”得到的,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为权利而斗争”!这种斗争有时是与权力滥用的斗争,有时还可能是与民众偏见的斗争。——往往,说皇帝光着屁股需要勇气,说百姓也光着屁股则需要更大的勇气。所以,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借剧中人之口说出“杀光所有的律师”之语。(参见《律师的十大职业原罪》)
【事实,是有不同视角的】
二、王某某这种“坏人”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吗?
即使王某某真的做了坏事成了“坏人”,也还是要分辨清楚他究竟干了些什么,九岁姑娘的伤是如何形成的,到底是强制猥亵还是涉嫌强奸?有的案件还需要分辩清楚那个“坏人”具备哪些从情理上是否具备令人理解、同情的因素(如被害人过错、当事人长期被迫害、犯罪情境特殊等),法律上是否具备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如防卫过当、从犯、自首、立功、悔罪等等)。
现代审判结构是一个“等腰三角形”模式: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提供关于被告人有罪、罪重、理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证据和意见;辩护人则对公诉机关有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疑,对证据是否充分提出意见,同时提供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和依据;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种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庭的责任;法庭则居中裁判。审判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理应是平等的,这也是均衡实现人权保障与惩治犯罪这一对刑事诉讼相互矛盾的基本价值理念的要求。即使面对一个确有罪恶的被告,律师的辩护亦绝非无原则地为其说“好话”,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赋予这些被告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与权利。
最富于戏剧性的辩护似乎出现在当年为刘涌提供的辩护:对于“国人皆曰可杀”的刘涌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黑帮头子,律师同样为其“说好话”并在二审成功使其被改判死缓——因为不能完全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使指控刘涌犯罪的部分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虽然被媒体“激发”的民愤等种种因素最终使最高院启动提审程序判处刘涌死刑。笔者绝无为刘涌喊冤或是为王某某鸣不平之意,笔者所关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即使刘涌们十恶不赦,也不应受到刑讯逼供;即使刘涌们“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必须经受法律的正当程序约束才能剥夺其生命。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们身受刑讯逼供而无力辩白的昨天,可能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同样遭受刑讯逼供却无力辩白的明天。
此外,即使当事者罪无可恕,也要维护其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如不被刑讯、不受侮辱、不遭虐杀。——律师为“坏人”的人性与人权而辩,而非为其真正的“坏”开脱。“为坏人说好话”维护的只是被告人依法所应当享有的申辩权而不等于支持坏人的罪恶本身,正如同医生挽救罪犯的生命只是支持犯罪的生命权而不是支持犯罪。——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近年来法院或其他机构可以越来越任性地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明经国案中迟夙生律师被剥夺辩护资格也是一个例子)、律师因其辩护行为被剥夺律师资格都绝对不是一件什么好事,其背后无非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律师只不过是公民权利的代理人、代言人)日益任性的限制乃至剥夺。而轰轰烈烈的“重庆黑打”则再次告诫我们:但凡过度渲染当事人罪行、抹黑律师“为虎作伥”处,必然存在权力的滥用和民众的蒙冤。
【法庭,是讲规则的】
三、律师注定只能“为坏人说好话”
笔者注意到,事件发生后有律师同行指出王某某可能涉嫌“强奸罪”且有从重处罚情节。——显然,这是律师作为普通法律人从专业角度对社会事件进行的分析与解释。而一旦接受聘请或指定担任王某某辩护人,则断断不可进行此等公开评论。反过来则是可以的:如当年京城易姓律师,先是指责某女如何如何不对,而一旦接受该女性委托担任其律师,则立马改口以各种方式捍卫其合法权益,虽然吃相不那么好看,但却是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律师的职业伦理异于常人的朴素正义观,典型者如律师天然就是为公众眼里的坏人说好话而且只能说好话不能讲坏话的,因而成为公众眼中助纣为虐的二坏人也就不难理解了。
律师可以拒绝辩护,原则上却绝对不可以“反戈一击”地揭发自己为之辩护的“坏人”的其他罪行——这种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必将彻底毁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任,从而彻底毁灭整个辩护制度乃至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
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错误或不公的刑事追究,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任何貌似强大的个体都不过是“面对坚墙的鸡蛋”。作为“在野法曹”,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抵御公权力侵害的“自卫之剑”;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则是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雇佣军”!当国人皆曰可杀之时,律师要有勇气表达出“理性的不同声音”——即使因此招来祸害——因为,这,便是律师的宿命。
、【这个,只能呵呵......】
【参考阅读】